经典案例

近日,知帆远景为我司客户代理的无效案的行政一审和二审,均成功维持了无效判定-专利权全部无效,保证了客户无需执行侵权诉讼案件的赔偿。
案情介绍

我司客户针对侵权诉讼涉及的专利提起无效,并成功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
针对结果专利权人不服提起上诉,我司客户委托我司代理该行政诉讼,一审判定驳回上诉。
专利权继续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述,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本案中证据4和证据8均属于振动装置,证据4与本专利的工作原理相同,专利权人主张证据8和本专利的电机的运行原理不同,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技术效果也不同,因此不存在将证据8和证据4进行组合的技术启示。
一审和二审中均认定,证据4公开了本专利的大部分技术特征,证据4和本专利的区别技术特征1和2体现了本专利转子的材质以及转子与转轴的连接方式与证据4不同。证据8给出了转子采用铁芯材质、转子套设于转轴上的连接方式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将其应用于证据4,这与证据8的运动方式无关,且转子的材质、转子与转轴的连接方式对证据4原有的定子产生磁极变化,转子上的磁铁受斥引发转子往复转动的运动方式不会造成影响。
典型意义

判断发明或实用新型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首先是要正确识别该发明或实用新型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关键是要判断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是否给出将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相比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如果存在这种启示,会使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相应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如果某些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普遍应用的有限手段,则通常应认定其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一般不足以使相关专利或专利申请具备创造性。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1